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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自残——一种可怕的“权利”(1 / 1)

昨天看到有网友说,要参加辩论赛,辩论的话题是,自杀是不是人的基本权利?他是正方,想寻求反方可能出现的论点、论据、论证,让大家与他说,他好就此提前反驳,做好准备。不是原话,这个意思。

我说出了如下的话。

我赞成患有绝症,或者特别老的人行动极其不便,在意识清楚,且是成年人的前提下,申请安乐死!反对,其子女或父母、配偶,代理申请。更反对,身体健康,只是有情绪波动,其他心理疾病,可以通过其他渠道解决,而非要自杀者。

人具有社会性,这话固然是教材的话,但在我看来,也没有什么错误。

父母的养育,垂暮之年需要人的照顾!若父母死去,照顾未成年人的弟弟妹妹的责任,若自杀未成,造成残疾,还需要父母花钱看病,父母没钱,还需要什么水滴筹一类的募捐,给他人和社会带来经济上的负面影响,若说不帮助,善良的人,于心何忍?自杀死了,还需要丧葬费,需要父母和其他人去支付。另外,心智未成熟的未成年人,判断是非能力不强,容易模仿,极容易带来负面影响。

自杀者不是懦弱不懦弱的问题,这是另一个形式的坚强,但自杀肯定是一种自私的表现——我解脱了,别人与我毫无关系!而别人,与我们真的毫无关系吗?不是的!

所以,自杀最大的问题,在于心里是否想着别人。但,也不绝对,比如我一开始说的这一点。

权利啊,在损害别人时行使自己的权利的权利,就是不该存在的权利。

对方强调权利,说我不该说义务责任。

我回复的是

有些权利就是义务,不履行义务,就等于放弃权利,哈哈。比如,你说的九年义务教育的这个权利和义务!而,更多的时候,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自己的权利就是对方的义务,自己的义务就是对方的权利。在不履行自己义务时,所谓的权利,是在侵犯别人的权利。侵犯别人的权利的所谓权利,就不能称之为权利!而人的生命具有社会性。当所谓权利行使的时候,就等于忽略了自己上的义务,比如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而这更是父母的权利。抛开义务和责任,谈权利,是孤立的,是自私的!革命先烈陈天华为了反击满清自杀,屈原为了国家,老舍为了清白自杀。可是,鲁迅为了老母亲,拒绝暗杀满清权贵。在我看来,鲁迅是明智的,其他的,既没有考虑自己的家人的责任,又是愚蠢的。满清不会因为陈天华自杀而垮掉,楚国也不会因为屈原投江而清明,老舍的清白也与自杀无关。不提家人,如果不死也许还会为社会做很多事!不要孤立的谈权利,我们不能只享有权利。不管它是不是权利,都不能只谈它。当它拟作为权利而进而使自己的义务,得不到履行时,它就不是权利了。权利与义务,只有相辅相成才能存在!

作为老师,我看到过自己教的学生有自残行为,我很痛心。可仍有人把自杀自残作为权利提出来,在我看来,哪怕它真的是权利,也不是正当的权利,是损害自己和别人的一种极度自私的,可怕的“权利”。即使,陈天华与屈原,也存在这种自私的心理因素。只是,理由比别人高大上一些而已!

魏迅化,2018年9月19日作

魏迅化,2020年7月17日改并发纵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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