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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4章 一房二卖(1 / 1)

不是我没有公平和正义之心,我只是一个小律师,没有牺牲我一个幸福千万家的决心,我只是想办案赚钱,喝着小酒唱着歌,把日子过好,只要是良心上过得去就可以了。如果,我是说如果,有可能的话,我会向着正义的方向努力。

所以在做律师之初我就给自己定下了红线,涉政的案子多少钱也不能办,因为咱玩不起。涉黑的案子,给多少钱我也不办,因为我扛不住。

说完,方轶将烟屁扔到了烟灰缸内,说道:老王,你刑事案子办的少,我只是想给你提个醒。现实很残酷,办刑事案子不像办民事案子,要小心!

王德友彻底沉默了!

邹强合同诈骗案的二审,开庭了。

方轶坐在辩护席上听着法官宣读第一审判决书。对面的公诉人是两位女检察员,板着脸,冷若冰霜。

上诉人席上坐着的邹强,剃着寸头,穿着看守所的马甲,别看被羁押了三个多月,但是精神挺好,依然斗志昂扬,除了显得清瘦些外,一切如常。

方轶之前去会见过他,觉得他头脑清晰,思路敏捷,沟通起来毫不费力。

下面由上诉人邹强宣读上诉状或陈述上诉理由。审判长面无表情道。

我认为我的行为根本够不上合同诈骗罪,我没有诈骗的故意,房子就摆在那里,是实实在在的存在的,不过是一房二卖而已,我可以退还购房者的购房款,这属于民事纠纷邹强道。

请辩护律师发表上诉理由。审判长接着道。

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邹强犯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人邹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公司所得购房款全部用于日常经营,并未被邹强非法占有或者挥霍。请法院依法改判。方轶道。

上诉人邹强,你对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审判长道。

有异议,一审判决书中并未列明购房款的去向,只是认定员工在我的授意下一房二卖构成合同诈骗,我认为这是事实不清。另外,我认为我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我没有占有并使用购房款。购房款一直在公司的账上。邹强道。

检察员就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对上诉人进行发问。审判长道。

邹强,伱在指使公司员工出售房产时,当时是否已经知道所出售的房产已经签署了房产买卖合同,已经卖给第三方了?检察员冷冷的问道。

知道。邹强道:当时公司经营上出现了困难,资金有些短缺,是我让他们一房二卖的。

一房二卖后,公司是否有能力交房?你们有没有其余房源提供给购房者?检察员问道。

没有。我当时是想邹强刚想辩解立刻被检察员打断了:邹强,我们问你什么,你就答什么,不问的不要说明白吗?

出售房产后,你为什么转让楼盘的全部股权给第三方?检察员根本不给邹强反应的时间,接着问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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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属于经营上的问题,我不想后续再投入资金了,所以将项目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了朋友。邹强道。

审判长,我们问完了!检察员道。

下面由上诉人邹强的辩护人发问。审判长道。

邹强,一房二卖所得的购房款都用到了什么地方?方轶问道。

购房款都用到支付公司诉讼费房租职工工资偿还债务上了。公司有账可查。一审时公司也提供了相关财务资料。邹强道。

你指使员工进行一房二卖的目的是什么?方轶问道。

当时公司经营上出了点问题,急需资金,为了应急我才出此下策。邹强道。

你有没有想过,一房二卖如何解决交房问题?方轶接着问道。

想过,房子都卖了,只能退还购房款。邹强道。

你们有能力退还购房款吗?方轶继续问道。

当时没有,但是现在有了,公司找到了接盘的资金方。邹强道。

审判长,辩护人问完了。方轶道。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在辩论前,法庭提请控辩双方注意,辩论应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先请上诉人自行辩护。审判长道。

邹强的自行辩护意见与之前差不多,反正就是一个中心思想:购房款我没用,都给公司用了,不认可合同诈骗罪。

上诉人邹强的辩护人发言。审判长道。

辩护人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人邹强一房二卖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辩护人认为,对一房二卖的行为定性,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需要综合行为人一房二卖的具体原因交房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行为人是否具有调剂交房的能力以及清偿相关债务的能力等方面的事实进行认定。

本案中,被告人在出售房产获得购房款后,根据一审时公司提供的财务资料购房款全部被用于公司经营,没有被个人挥霍或者占有。

而且被告人具有退还购房款的意愿,也有能力退还相关款项。因此,被告人虽然存在一房二卖的行为,但是因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够成合同诈骗罪。方轶道。

现在由检察员发言。审判长翻阅了下案卷,片刻后道。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将已经出售的楼盘房产再次出售给本案受害人,属于虚构目标房产,虽然房产是实际存在的,但是购房合同根本就无法实际履行,而对于此被告人是明知的,这本身就是合同诈骗的表现形式。

在一房二卖后,被告人因无力交房,随即出售全部股权,想要逃脱法律的制裁,带有明显的诈骗意图。因此,我们认为一审判决正确,量刑适当,请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检察员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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